三起案件释明这些遗嘱缘何被认定无效(主题)
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 卢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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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,往往因订立遗嘱不规范导致遗产继承矛盾和纠纷。法院指出,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,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。
老人生前立下遗嘱,但去世后依然引发遗产继承矛盾和纠纷。据法院统计,很多争议的发生是由于遗嘱不规范而引发的。
如何妥善处理“身后事”?订立遗嘱需要符合哪些要求?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有何新规定?日前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(以下简称“白皮书”)和典型案例,并给出专业法律建议。
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缺失,无效
据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,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两年间,共新收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421件,较2019年至2020年间同期302件增长39.4%。法官介绍,民法典施行前,遗嘱的效力争议主要集中于自书、代书和共同遗嘱类型;民法典施行后,打印遗嘱纠纷的数量逐步增加。
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,白皮书分析样本中,2021年之前涉打印遗嘱的案件仅5件,2021年后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达31件。
纠纷在逐年增加,打印遗嘱该怎么立?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涉及这样一例。
刘某与张某是夫妻,共生育4名子女。张某于2010年7月16日死亡,刘某于2018年2月10日死亡。夫妻俩有一套房屋,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,后由大儿子居住使用。诉讼中,四个子女就该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。
刘家老四和老大各自持有打印遗嘱,分别主张继承张某、刘某的遗产。法院认为,刘家老四所持的一份遗嘱形式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,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,因此存在形式要件的缺失或瑕疵,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。刘家老大所持刘某所立遗嘱,该遗嘱另有相应视频录像佐证,反映出遗嘱过程事实。最后,法院对刘家老大所持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。
实践中,针对打印遗嘱,“由谁打印”这个问题,常常成为认定打印遗嘱效力的争议点之一。
法官指出,现行立法中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,并未确定应由谁完成打印,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了打印遗嘱效力认定。但民法典规定“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”。据此,法官认为,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可打印,但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,各方可在打印遗嘱末尾标注打印人的身份,以减少争议。
继承人见证的代书遗嘱,无效
实践中,因有的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,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,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。代书遗嘱怎么立才有效?
江某某与河某共生有二子。江某某于1978年去世,其生前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。河某于2016年去世。
河某生前留有一份自行书写的名为《公证书》的文件,涉及一套住房的处分。文件载明立证人为河某,证明人为江家两个儿子。江家老大、老二均表示,该遗嘱的内容是江家老二书写的,签字是河某本人签字。大儿子主张这份《公证书》就是河某所留遗嘱,而小儿子对此予以否认,他认为该文件的内容由自己书写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份遗嘱由江家老二书写,河某亲笔签名,江家两个儿子都作为见证人亲笔签名。从形式上看有代书遗嘱的形式,但是按照法律规定,继承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。江家老大、老二既作为继承人,同时也作为遗嘱的见证人,故该文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。
法官指出,遗嘱的效力认定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部分,形式要件需要满足民法典的特定要求,如代书遗嘱“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”同时,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,“继承人、受遗赠人”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多处修改的遗嘱草稿,无效
父亲去世后,子女和继母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。继母拿出一份老爷子生前的“遗嘱”,被法院认定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。
该案中,海先生与陈某婚后育有两个孩子。陈某于2001年因死亡注销户口。后海先生与吴某于2007年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海先生于2017年去世。2000年,海先生购买一套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证。吴某主张该房屋所有权,并提供海先生遗嘱两份。
2009年7月5日的遗嘱记载:“我死后,我的房屋归我妻吴某所有。2009年7月5日,海某某”。2013年12月27日的遗嘱记载:“我和我的前妻共有一套201号房屋。我的后妻吴某现年59岁,我们结婚7年。她对我关怀备至……我很感激……故将我应得到份额全部归我的后妻吴某所有”。该遗嘱书写部分内容为黑色字迹,多处修改内容为红色字迹或铅笔字迹。该遗嘱中有海先生签名字样。
法院认为,对于2013年12月27日的遗嘱,吴某认可该份遗嘱除海先生书写字迹外,亦有其修改的字迹内容,故从形式上来看该遗嘱并非立遗嘱人个人独立书写完成。从吴某陈述的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来看,其表示当时海先生让其看看,有不合适的地方再修改,故由此可见该文字材料并非继承法意义上的自书遗嘱,至多只能算作遗嘱草稿。
“遗嘱草稿不是遗嘱,订立遗嘱务必要符合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规定,避免因不符合形式要件造成不必要的纠纷。”法官说。
法律赋予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,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。但是,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。法官指出,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。一方面,从形式上看,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,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;另一方面,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综合以上两方面考量,可最大程度地避免当遗嘱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、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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